2019-01-11 创业政策 552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创新创业及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各项扶持资助资金的补助、使用和管理,现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 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
1、大学生创业企业经营场地资助
2、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3、浙江省、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资助
4、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扶持资助
(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经费
1、入选并处于培养期内、享受经费资助的浙江省“151人才工程” 的专业技术人才
2、入选并处于培养期内、享受经费资助的杭州市“131”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资助类别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资助
1、资助对象
扶持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签发之日算起)在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创办企业,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上城区工商注册,且纳税属上城区的企业。
(2)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申请扶持资助时,必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且企业已在上城区注册落地。
(4)申请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2、创业扶持资助类型
(1)创业企业经营场地资助
1)条件
①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注册满6个月以上;
②申请企业和大学生创业者(含法定代表人及大学生股东)未在杭州市其他城区享受过创业企业经营场地资助。
2) 扶持标准
在上城区创办大学生创业企业,租赁房屋用于办公使用的,三年内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房面积计算)。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天补贴1元/平方米,第二、三年每天补贴0.5元/平方米。对于享受场地补贴满三年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如果在享受场地补贴的三年内年均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且年均纳税超过5万元,可按前款标准再给予三年每天0.5元/平方米的场地补贴。
3)申报材料
①《杭州市上城区大学生创业企业经营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1);
②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
③公司章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④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是公司的,附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出租方是个人的,附出租方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⑤申请补贴期的房租发票及相应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企业的纳税凭证(最近3个月)。
4)拨付程序
审核通过的企业按照拨付文件要求足额拨付至受助企业。
(2)项目无偿资助
1)条件
①申请资助企业注册满3个月以上。
②申请企业和大学生创业者(含法定代表人及大学生股东)未获得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留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孵化器或科技初创企业培育等市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
2) 扶持标准
由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创业团队及其投入、创新能力与科技含量、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行性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分。对60分以上的项目分为六个等级进行资助: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申报材料
①《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附件2);
②《杭州市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项目情况表》(附件3)
③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
4)拨付程序
无偿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在收到市级资助资金后,按市、区各承担50%比例,一并拨付至各受助企业。已获得区级孵化器或科技初创企业培育等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视同已享受区级配套资金。配套部分按扣除后差额给予补助
(3)浙江省、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资
1)条件
参加浙江省、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上城区注册落地。
2) 扶持标准
参加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优秀参赛项目,进入大赛400强的项目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无偿资助,资助标准为:400强项目5万元,100强项目8万元,三等奖项目20万元,二等奖项目30万元,一等奖项目50万元,特等奖项目100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资助额度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按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受理通知要求。
4)拨付程序
根据市级资助资金核拨文件所确定的资助金额,在收到市级资助资金后,按市、区各承担50%比例,一并拨付至各受助企业。
(4)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扶持资助
1)条件
①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恪守职业道德;
②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
③创办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2) 扶持标准
入选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后,每位培育对象将获得5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培育扶持资金分为培育资金和扶持资金两块,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10万元作为培育资金,直接用于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深度研修、智库支持和高端企业参访;40万元作为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培育对象。
若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已获杭州市创业资助资金且额度低于40万元的,优先安排培育资金,差额部分作为扶持资金直接拔付给培育对象。若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已获杭州市创业资助资金且额度高于40万元的,不再拨付扶持资金。培育资金差额部分由市、区县(市)共同承担。
3)申报材料
①《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人选申报书》(附件4);
②法定代表人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年末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若公司集团化运作的,允许提供相关文件说明,将子公司业务额合计入母公司)。
4)拨付程序
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70%,末期资金于首期资金拨付一年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后,再予拨付。在收到市级资助资金后,按市、区各承担50%比例,一并拨付至各受助企业。
(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经费
1、条件
(1) 入选并处于培养期内的浙江省“151人才工程” 重点资助、一层次、二层次和三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2) 入选并处于培养期内的“杭州市131培养计划”重点资助、一层次、二层次和三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扶持标准
1)对“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一层次、二层次和三层次资助人选,我区根据省级资助标准给予1:1的等额培养经费扶持。
2)对入选“杭州市131培养计划”重点资助、一层次、二层次和三层次择优资助人选,我区根据市级资助标准给予1:1的等额培养经费扶持。
3、申报材料
按照省、市下发的文件要求提交。
4、拨付程序
在收到省、市级资助资金后,一并拨付至各受助企业。
三、监督与管理
(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扶持资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二)受扶持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扶持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资助资金应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人才培养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受助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资助资金管理工作。
2.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被举报投诉的扶持企业或个人,暂缓下拨资金,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扶持对象须诚实创业,遵纪守法,如实申报,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在3年内取消申报资助资格,按规定纳入“杭州信用”管理系统黑名单,并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负责扶持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扶持资金属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创业有关政策。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外籍大学生和港澳台大学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二)上述资助扶持及培养经费,如遇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要求及标准给予扶持。
(三)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城区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自主使用管理办法》(上人社发〔2009〕16号)废止。原执行的其他资助政策中部分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文件相应条款作废。
附件:1.杭州市上城区大学生创业企业经营场地补贴申请表
2.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
3.杭州市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项目情况表
4.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人选申报书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城区财政局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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